112年1月1日民法法定成年人年齡下修正18歲之注意事項。

分類: 

  1. 如執行中之研究計畫如原納入收案年齡為20歲以上之成年人,現欲改為18歲以上者,須提出修正案申請,並於審查通過後方可納入18歲之受試者。
  2. 如執行中之計畫如原已納入18歲-20歲間之受試者,自112年1月1日起方可不須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書。